各市(地)民政局、政法委、网信办、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国资监管机构、广电局、统计局、医保局、营商局、疾控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
现将《黑龙江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黑龙江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黑龙江省统计局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黑龙江省委员会
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月日
黑龙江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以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儿童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第七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以及第七次全省妇女儿童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维护流动儿童合法权益,促进流动儿童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等21部委《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以及视察黑龙江省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以完善关爱保障措施,强化关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坚持儿童优先、统筹推进、公平优质、长远卓效的工作原则,持续提升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质量,创造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使流动儿童权益更有保障、人生更加出彩、生活更加幸福。
(二)工作目标
到2026年,流动儿童相关政策制度更加优化健全,关爱服务工作更加精准有效,重点领域惠民措施更加平等均衡,儿童信息台账更加精准,基层基础更加坚实牢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整体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35年,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更加均等优质,流动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二、实施举措
(一)做好监测统计工作
1.开展监测摸排。监测摸排以县(市、区)为单位,各地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卫健、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要充分动员儿童主任、村(居)主任、教师、社区民警、医护人员等,通过入户、自主申报、电话巡访等方式认真开展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工作,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数量较大或有条件的县域可以聘请委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摸排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流动儿童定期监测摸排工作机制,每半年更新一次流动儿童信息,按照流动儿童监测摸排阶段性工作要求,首次监测摸排的流动儿童信息全部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摸排台账。各地各部门要对流动儿童监测摸排的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医疗保险参保等情况分类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台账,定期走访探视,对跨乡镇(街道)主动提出救助帮扶的及时受理。要全面掌握流动儿童年龄结构、分布区域、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为开展关爱保护措施提供数据支持,保障儿童合法权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档案或电子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和隐私保护,确保信息安全。(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创建数据平台。各级民政部门要同教育、公安、统计、医保、营商等部门建立流动儿童数据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相关单位回流的流动儿童数据,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核对流动儿童基本信息,逐步实现流动儿童数据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流动儿童情况,及时跟进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运用大数据功能,实现流动儿童数据在居住地与户籍地间信息推送、比对分析等功能,探索建立流动儿童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统计局、省医保局、省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做好统计分析。民政部门配合统计部门集合人口统计调查和监测摸排数据,对流动儿童数据规模、年龄结构、分布区域、健康状况、学业状况、监护情况、医疗保险参保情况等总体状况进行分类统计分析。民政部门负责对统计分析结果形成分析报告,全面掌握流动儿童整体情况。(省统计局、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基础保障工作
5.做好教育保障措施。各地教育部门要探索建立与学龄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学位监测体系。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通过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持续增加公办学位,科学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工作。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支持义务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给予相应的学生资助。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就学政策,推进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享受同城待遇。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高考政策。(省教育厅负责)
6.做好卫生医疗保障措施。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给予社区居住的0-6岁流动儿童提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协同当地疾控部门按照免疫程序,持续做好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做好科普宣传,加强漏种补种;结合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帮助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提高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推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鼓励幼儿园设置托班招收 2-3岁儿童,探索和推广“家庭托育点”服务模式,多种形式扩大托育服务供给,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各地医保部门要持续推动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工作,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强化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流动儿童医疗保障合力。各地残联组织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对流动儿童在居住地申请康复救助给予及时受理,保障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做好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流动儿童兜底保障工作,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通过“跨省通办”服务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及时纳入保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或长期监护、日常照料等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临时遇困流动儿童个人或家庭给予临时救助;鼓励个人、社会组织自愿为流动儿童开展慈善帮扶,重点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流动儿童给予帮助。各地残联组织要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流动儿童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各地住建部门要及时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流动儿童家庭住房权益。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公路、水运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强化流动儿童服务设施配置,督促客运经营者在办理学生公交卡、落实流动儿童免费或者优惠政策时给予倾斜,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关爱服务工作
8.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水平。各地妇联、民政、教育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托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试验区、家庭教育指导试验区、家庭教育创新实践校,积极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积极推动设立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主动联合上级妇联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力量,督促指导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村(居)民委员及时了解流动儿童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包括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状况、儿童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等,了解其困难和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促使改善监护行为,对发现流动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明确告知其法律责任和易引发的后果,对情节严重或需要法律介入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中存在具体问题,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依法依规制发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各地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作用,依托未保站、社区儿童之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2355青少年服务台、校园开展心理健康普测等,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分类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及时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建立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切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工作中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要积极配合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团省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各地网信部门要持续净化儿童网络空间,加强儿童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儿童合法权益或身心健康的活动,指导网络媒体做好儿童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提供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在开展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实践活动时注重引导流动儿童共同参与,帮助他们增强同伴支持,融洽师生关系,更好地融入校园。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等,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书信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各地广电部门要创作生产优质少儿节目和网络视听作品,发挥专业频道优势,组织排播优秀少儿节目、动画片、公益广告等深受儿童喜爱品牌节目。各地团委、妇联组织要将流动儿童纳入“童心港湾”、“童悦书香飘万家”主题活动服务范围,依托儿童活动中心、未保站、儿童之家等平台,结合春节、“六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社区家庭教育主题实践活动和适宜儿童参加的经典阅读、写春联、手工、绘画等文化体验、兴趣培养、精神鼓励方面主题实践活动,同时,结合“情暖童心·乡伴童行”等公益项目,组织各专业大学生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开设戏剧、美术等培训课程,丰富流动儿童文化生活。(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广电局、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开展城市融入服务。各地要支持企业、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通过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各地发展改革、妇儿工委办等部门在推进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时,要将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点内容推动,在省级儿童友好城市培育过程中,相关市县加大流动儿童工作力度,促进流动儿童共享安全便捷舒适的空间、设施、环境和服务。各地团委要将流动儿童纳入“伙伴计划”,鼓励青年社区组织积极申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服务社区青少年“伙伴计划”示范项目;妇联组织要紧密结合“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等家庭主题实践活动,积极拓展丰富流动儿童的课外知识,帮助流动儿童熟悉社区环境,与社区儿童共享多彩社区生活。各地人社部门要持续强化稳岗政策落实,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加密线上线下招聘活动,接续开展“百日千万专项招聘行动”“金秋招聘月”“大中城市秋季专场”等线下招聘活动,不断完善“就在龙江”等线上重点群体招聘专栏,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就业岗位及职业指导。完善重点群体就业帮扶,依托零工市场、充分就业社区、“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等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对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精准服务,指导各地人社部门围绕地域优势、产业特色打造劳务品牌,帮扶农民工等流动儿童父母实现就地就迁就业。(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妇儿工委办、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位推动落实。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协调地方地党委政府支持,统筹安排部署,压实属地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和民生实事项目重点部署。各相关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对本系统指导监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方案落地落实。各级党委政法委、发展改革、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中国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创建等统筹推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自本方案发布起,省民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牵头召开一次全省流动儿童工作推进会议,推动工作落实。
(二)压实部门职责,提升服务质效。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以市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为主阵地的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基层工作网络,着力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选优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实现专业培训全覆盖。各地发展改革、民政、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谋划布局,在社区增加儿童服务场所和空间。各地人民检察院、民政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基层工作力量深度合作。各地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本地区流动儿童数量和保障需求,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加大对儿童主任的补助力度。各地要加大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的资助和购买服务力度,加强对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
(三)夯实基层基础,强化宣传引导。省民政厅联合教育、公安、卫健等部门制定了《黑龙江省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清单(2024年版)》。我省实行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清单调整情况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优化,由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清单内容,明确具体服务对象、项目、内容等,进一步为流动儿童提供优质的关爱服务措施。同时,要加强流动儿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流动儿童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意识,注重挖掘宣传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流动儿童的良好氛围。
本行动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附件:黑龙江省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清单(2024年版)
政策解读链接:https://mzt.hlj.gov.cn/mzt/c103809/202411/c00_3178564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