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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民规〔2024〕11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10-30 10:50 来源:省民政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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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民政局、文明办、农业农村局、发改局、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局、应急局、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国资委、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销合作社、残联、老龄办:

为落实民政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号)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金融监管局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黑龙江省老龄办

                            

                             2024年10月30日



黑龙江省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

服务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民政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20号)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幸福养老服务体系部署要求,聚焦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集体互助、家庭尽责,强化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满足农村养老服务需求,加快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2025年底,通过整合农村养老服务资源、加强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进一步健全县乡村居四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促进农村养老服务普惠发展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进一步提质增效互助养老服务因地制宜持续推进,积极推进居家上门服务,基本能够满足失能照护、日间照料、老年助餐、探访关爱、文体娱乐等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2030年,基本建成规模适度、功能突出,全域覆盖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县乡村居四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统筹衔接。养老服务行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村养老服务,适老化改造和养老服务产品进一步向乡村延伸,持续提升农村老年人的幸福生活指数。

、主要任务

(一)统筹优化农村养老服务资源配置

1.加强规划引领。将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完善农村养老服务用地政策,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统筹安排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编制;支持并规范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不足50%的县(市),从严控制新建、扩建立项。〔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以下均包含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职责分工,不再逐一列出〕

2.优化资源配置。统筹规划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综合利用现有服务资源,发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与农村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站)和卫生、文化等基础设施的功能衔接,实现农村养老服务扩能提质,突出综合效益。〔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3.强化社会支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开展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引导建设家庭照护床位,加强居家照护服务,改善养老生活质量。〔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省住建厅

(二)健全县乡村居四级养老服务网络

1.县(区)级层面。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床位使用效率,根据需要设置失能或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加强护理型床位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拓展资源统筹、实训示范、技术指导等功能。县级民政部门要统筹采取优化整合公办养老机构资源、委托社会资本运营闲置资源、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机制等措施,进一步提升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效率,并逐步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根据意愿安置到服务质量好、运营效率高的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

2.乡镇(街道)层面。建设“家门口”的幸福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对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实行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等属地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要具有协调指导、全日托养、日间照料、居家上门、服务转介等功能,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要加速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延伸服务至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和居家老年人,扩展服务效能。原地改造升级项目不调整规划用途,不额外占用建设指标。不具备提升改造条件的农村敬老院,可按程序撤并,原有设施优先用于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3.村(社区)层面。建设“家门口”的幸福养老服务互助点,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要纳入村庄建设规划,建立政府扶持引导、村集体组织建设、老年人自愿入住相互帮扶、社会广泛支持的运营方式鼓励基层老年协会参与服务管理,广泛开展代买代办、寻医送药、探访关爱、学习交流等互助帮扶活动依托村级组织、农村幸福院开展老年助餐、文体娱乐和志愿服务,提高老年人健康生活素养。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综合利用闲置农村公共服务设施,优先改建或整合为农村幸福院、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室)、老年大学学习点等场所,因地制宜增加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县级公办养老机构或其他管理服务水平较高的民办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组成服务联合体,连锁化、品牌化、集约化运营。〔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老龄办〕

4.家庭层面。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要突出基础性作用,发挥村两委、基层老年协会作用,将德孝理念纳入村规民约,依法依规督促引导农村老年人子女定期看望和照护父母,在老年人患病诊疗期、康复期、临终关怀期返回家庭照料和陪伴老人。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通过建设家庭照护床位、开展专业护理技能培训、按政策给予相应护理补贴等方式,为农村老年人子女赡养照料父母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老龄办〕

(三)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

1.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探索乡村医疗机构与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机制,搭建就医绿色通道,推动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乡村医生等医疗卫生资源进机构、进村屯、进家庭,上门提供健康监测、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合理布局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农村养老机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毗邻而建。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机构,促进优质医疗资源进乡村。实施基层卫生健康人才培养项目,重点提升乡村医生对主要慢性病的健康管理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老龄办〕

2.培育养老服务有效形式要抢抓乡村振兴政策机遇,突破养老服务地域限制,引导更多养老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推广“党建+养老服务”,依托村级党组织落实政府投放农村基层的养老服务资源,乡镇党委和村级党组织要将农村养老服务作为联系群众的重要内容,利用区域党建平台,组织党员、干部下沉参与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利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推广“互联网+养老服务”,依托各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延伸开展农村老年人远程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居家安防、物品代购等应用服务。按照“以城带乡,有序拓展,普惠服务”的原则,推广“社区组织+养老服务”,引导城乡社会组织和家政服务等市场主体建立合作关系,多形式、多渠道为农村老人提供丰富、便利,无偿、低偿的多元化养老服务。借助农村网格化精细管理优势,推广“网格+养老服务”,建立农村居家老年人信息档案数据库,深入分析农村养老情况,积极发展老年助餐、卫生护理、精神关爱等公益服务,持续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发挥农村自然生态环境优势,推广“旅居+养老服务”,合理规划城际互动旅居路线,将农村生态园、绿色食品生产基地、适宜老年人游览的观光景点和养老服务机构等纳入其中,广泛推介各地养老服务设施和适老化产品,推动乡村旅居养老产业发展,让农村老年人生活得更加舒心健康。〔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老龄办〕

3.强化服务安全监管。强化农村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建筑、消防、医疗卫生、食品、服务等安全底线要求,加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创新综合监管机制,鼓励利用智能定位、视频监控等信息技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做好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防范化解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

、推进措施

(一)创新养老工作机制

支持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参与做好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组织开展互助养老。有条件的村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可将集体经营收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和闲置宅基地,依法将相关收益用于养老服务等农村公益事业支出。支持村民在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自有住宅或租赁场地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农村家庭照护者积极参加相关技能培训,支持其更好照顾老年人。鼓励成立以低龄健康老年人、农村留守妇女为主体的农村养老互助服务队,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各类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农村养老探索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激励与评价机制,推广“积分超市”“志愿+信用”等做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发设置农村“护老员”公益岗统筹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资源配置,培育扶持以农村养老服务为主的基层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老龄办〕

(二)建立多元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县级养老服务中心(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提升机构护理能力,强化对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积极培育扎根乡村、贴近村民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有需求的地区可引入具备条件的国有或民营企业专业化、连锁化建设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的金融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省金融监管局〕

(三)强化运营管理机制

鼓励结合实际采取县级民政部门直管、委托经营、招聘专业人员管理、转制为国有企业、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共管等方式,改革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和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运行机制,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向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增强发展活力。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仍由乡镇管理的,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职责分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财务管理,提升服务保障水平。鼓励综合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可依法有偿改建为养老机构、老年食堂、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老年人大学学习点等农村养老服务场所。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盘活供销合作社闲置低效资产,参与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按照国家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有关部署,依法通过出让、出租、合作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社、省自然资源厅、省老龄办〕

(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保障政策,在乡镇、村开发公益性养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留守妇女、本地富余劳动力等从事养老服务一线岗位。积极推动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和互助养老服务点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主要采取技术指导、送教上门、岗前实习、委托培训和远程培训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健全服务保障机制

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推动参保人通过多缴费、长缴费提高养老待遇水平。鼓励农村居民参加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按照国家部署安排,稳步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妥善解决包括农村失能老年人在内的广大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保障老年人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权量化、权益流转和继承等环节,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收益权。建立探访关爱和应急救援服务机制,重点服务农村留守、高龄、失能、重残等老年人群体。保留必要线下服务方式和亲友代办渠道,加强公共服务适老化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鼓励对标记为老年人用品的邮件快件提供适老化配送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邮政管理局〕

、组织领导

(一)加强党的统一领导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集体互助、家庭尽责的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格局,健全抓好省级、部门协同、市县乡村分级抓落实的推进机制。凡涉及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须报经党委研究决定,作为下级党委和政府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二)建设老年友好社会

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作用,多形式推动传承和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将农村养老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综合运用法规政策、村规民约、道德评议等方式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深入开展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家庭赡养抚养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支持农村地区积极创建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责任单位:省精神文明办、省司法厅、省老龄办〕

(三)强化工作督促指导

推动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分类指导,科学合理制定相关管理服务标准规范和考核激励机制,引导支持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文特点,探索形成有效发展模式。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纳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作为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协同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开展全省农村养老服务典型案例征集推介活动,强化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政策解读链接:https://mzt.hlj.gov.cn/mzt/c103809/202411/c00_31785650.shtml

责任编辑:张思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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