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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1/2024-000278
  • 2024-01-23
  • 黑民规〔2024〕1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 黑民规〔2024〕1号

黑民规〔2024〕1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4-01-25 10:44 来源:黑龙江省民政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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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民发〔2023〕46号),进一步畅通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健全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现就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力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关于社会救助和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在政策衔接、工作对接、资源链接等方面的精准衔接,推动构建符合省情实际的再分配与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促进融合发展,形成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协调配合、资源统筹、优势互补、融合高效的新格局,合力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政部门加强与公益慈善力量合作,吸引更多公益慈善资源参与社会救助,建立完善与公益慈善力量协调工作机制,搭建资源互通共享平台,实现政府与社会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
  (二)积极创新、提质增效。创新公益慈善参与方式,充分激发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内生动力,推动公益慈善资源更精准、更公平向社会救助对象倾斜,更好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差异性救助需求。
  (三)规范运行、公开透明。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规范和引导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慈善帮扶,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益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对象精准衔接。对暂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或政府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群众,各地民政部门可依托各级慈善组织积极寻找并链接公益慈善资源,在困难群众充分知情并同意的前提下,向相关慈善组织提供有关信息,争取慈善帮扶。对于民政部门转介的对象,慈善组织可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程序,根据其困难情形、困难程度等,及时予以帮扶。慈善组织发现可能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未获得相应救助的困难群众,可及时告知当地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协助提出救助申请。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在“救急难”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向因患重特大疾病、遭遇重大灾害事故、突发意外事件、子女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提供慈善帮扶。
  (二)推动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救助信息和需求的搜集、汇总和分类,重点对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摆脱困境的困难人员及时统计、整理、筛查,要对本地公益慈善资源信息等进行采集整理,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等信息系统,汇聚困难群众救助帮扶需求、公益慈善资源信息、接受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等相关信息,推动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推动民政部门、慈善组织与困难群众供需对接,促进公益慈善资源合理配置。慈善组织定期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服务站(原社工站)、村级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网格员、协理员、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等在发现救助需求、链接慈善资源、促进供需对接中的积极作用,为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精准高效帮扶困难群众提供有力支撑。
  (三)打造特色慈善品牌项目和活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动员引导慈善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优势,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围绕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急难救助等设立慈善项目,细化帮扶对象人群,引导慈善组织、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群体救助帮扶,不断提高慈善帮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适时引导支持慈善组织围绕社会救助主题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慈善帮扶活动,打造一批面向困难群众、具有龙江特色的慈善活动和品牌项目。动员慈善组织积极参与重大活动或者重要节假日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四)拓展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方式。要积极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实现社会救助内容从物质层面向服务层面拓展,聚焦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在加大物质帮扶力度的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社工机构等有针对性地提供访视照料、心理慰藉、康复训练、能力提升等服务,满足困难群众多元救助服务需求。注重发挥省慈善总会在培育慈善项目、协调慈善资源、引导慈善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地要推动慈善组织建设,提升慈善组织服务功能,倡导慈善组织创新工作方式,有序开展帮扶活动。大力发展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引导志愿者与困难群众结对帮扶,提供关爱陪伴等服务。
  (五)强化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激励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提供场所、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支持慈善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行。对慈善组织开展的救助帮扶类慈善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按照《关于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提高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的通知》(黑民发〔2021〕3号)等有关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发展。对在社会救助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的慈善组织等公益慈善力量以及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慈善项目,通过慈善奖评选表彰等方式给予激励褒扬,对相关慈善组织在等级评估等方面及社会救助领域慈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将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作为推动社会救助和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红十字会、慈善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沟通协调,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联络员定期会商、工作紧急会商、数据统计报告等制度,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及时与慈善组织沟通会商,通报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情况,分析研判工作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救助需求与公益慈善力量精准对接。
  (二)拓宽经费渠道。各地应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在建立专项基金、工作保障等方面加大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慈善帮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依托慈善组织设立慈善帮扶专项基金;鼓励引导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慈善冠名基金等;鼓励引导有能力有意愿的大型企业在慈善组织设立专项基金。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不断拓宽资金筹集渠道,为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慈善组织等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慈善帮扶能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严防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问题发生。慈善组织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按照规定公开慈善帮扶项目、程序、标准、结果等,规范慈善帮扶信息的采集报送、审核评估、救助实施和效果反馈等工作流程,确保慈善帮扶依法依规开展。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地民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民政牵挂·救在身边”“民政牵挂·善行龙江”“民政牵挂·伴在左右”等品牌建设,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和诚信友爱、互帮互助的公益慈善理念,教育引导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怀着仁爱之心、关爱之心帮助困难群众排忧解难。要结合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主题宣传活动,总结推广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合力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鼓励引导更多公益慈善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通过媒体报道、社交平台、公益广告、社区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成果,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参与慈善帮扶,营造浓厚慈善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23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4年1月23日

    政策解读链接:https://mzt.hlj.gov.cn/mzt/c103809/202401/c00_31706026.shtml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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