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各级民政部门科学合理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切实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起草了《黑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2017年财政部、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此后,2019年、2022年财政部、民政部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部分内容修订完善。2023年财政部、民政部为了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工作,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印发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我省于2017年出台了《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40号),此后一直按照国家文件执行。为了确保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同时更好地适应当前我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形势,提高全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此《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基本概念和使用原则。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续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地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资金。同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实现全年预算绩效目标。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用于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可由供养服务机构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支出,以及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直接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为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救助。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分配。明确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保障责任、分配下达的方式和时限、编制预算和预算执行等有关事宜。本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责任划分原则,认真履行补助资金保障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困难群众救助需求,科学做好资金测算;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测算和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科学合理安排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费并纳入预算,确保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章资金发放和管理。明确了各类补助资金的日常管理、补助资金的支付方式等有关规定。本办法规定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除急难型、因灾型临时救助可发放现金和实物外,其余对个人的救助金应通过黑龙江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兑付至补助对象。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明确了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的方式和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民政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民政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民政部门按照省民政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文件生效时间,明确《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40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链接:https://mzt.hlj.gov.cn/mzt/c109805/202411/c00_3178603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