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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黑民规〔2024〕12号)《黑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2024-11-07 16:28 来源:省民政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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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黑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加强预收费的监督管理,按照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起草制定《黑龙江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费方式运营,一定程度缓解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等问题,纾解了运营压力。但是,也有少数养老机构出现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后退费难爆雷跑路等问题,甚至有的不法分子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扰乱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等法律法规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四章29第一章总则1-4条)介绍《实施细则》出台背景、法律法规依据、适用范围、服务对象、遵循原则、各部门分工第二章预收费管理(5-21条)明确了养老机构预收费的概念,预收费包括的内容,鼓励、禁止的情形,公示方式和报送部门,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会员费的要求,预收费的用途和退费情形,第三章监督管理(22-27条)。明确了预收费的存管方式,留存风险保证金的比例,养老机构账户管理方式,民政部门公开情况,各部门的监管责任,章附则28-29条)。明确已收取押金、会员费情形,细则实施有效期。

三、主要事项说明

(一)《实施细则》明确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服务对象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

(二)《实施细则》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押金是指为服务对象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做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服务对象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三)实施细则》明确民政部门要依法规范、监督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牵头做好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完善公办、民办普惠等类型养老机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依规科学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民政部门要会同其他部门建立养老机构非法集资可疑资金预监测机制,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分行要协调商业银行为养老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提供便利。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对于养老机构收费投诉举报案件,第一时间调查处理,依法依规查处养老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民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打击养老机构以预收费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四)实施细则励养老机构采取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严禁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变相以预收费或其他名目向服务对象监护人(代理人)进行非法集资。任何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销售老年公寓等名义,直接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和集资诈骗。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推销金融产品、保健类产品,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推销产品提供协助和支持。

(五)实施细则明确了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机构接待大厅、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基本银行账户和预收费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接受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监护人(代理人)的监督


政策文件链接:https://mzt.hlj.gov.cn/mzt/c109805/202411/c00_31783179.shtml

责任编辑:张思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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