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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主要职责

(一)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民政工作有关政策、标准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具体工作,负责省民政厅直接登记和业务主管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全省行政区划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负责乡(镇)级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乡(镇)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名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省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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