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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黑龙江省民政厅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日期:2015-03-23 11:48 来源:null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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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现将我厅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充分发挥省政府门户网站和民政厅门户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丰富服务内容。2014年,民政厅发布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年报。2014年,共公布各类信息653条。其中,根据厅领导变动情况,更新机构职能4次;录入新出台法律法规5条,部门文件28条,其他信息586条;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新了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调整行政审批11条,其他行政权力11条;答复依申请公开8条。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答复机制,安排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认真受理、及时办理。2014年,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条,其中涉及优抚安置2件,婚姻殡葬2件,最低生活保障3件,残联1件。对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部答复。答复意见中,同意公开答复3件,另有5件不属于本厅公开范围,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办理。受理的8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6条及时答复,2条超时答复,原因是承办人员虽及时办结并书面答复当事人,但未及时在网上按程序确认,发现预警后及时改正。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4民政厅在办理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均未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4年,民政厅政府信息没有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4年民政厅的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群众办事创造了很多便利条件,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有些部门公开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需要继续加大宣传培训的力度;二是政务公开的内容不够全面,部门文件和重点工作信息公开量还不够大;三是有些公开事项的时效性不够强,晚公开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影响了全厅政务公开工作的健康发展,需要我们今后认真研究加以改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2014年,在社会保障方面,我厅积极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2013年底,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对资格条件、申请审批程序等环节公开做出了非常详细具体的规定。2014年4月,国务院通过《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后,我厅多次召开各层级会议予以解读和培训。5月,省低保局制定下发了《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方案》,明确了宣传重点、宣传方式,提供了宣传提纲,各地市县民政部门都按要求在当地媒体上进行了宣传。

(二)为应对重要舆情信息,我厅还建立了《全省民政系统舆情监测、报告、引导及处置工作制度》,对媒体反应的我省青冈县敬老院3位老人睾丸被切除事件和百岁老人早市卖菜抚养傻儿子事件第一时间内迅速核实情况并及时做出处理。

(三)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工作精神,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通知》的要求,建立了《黑龙江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对统计范围和内容、组织领导和实施、报送程序和时间、统计指标和填报做出了具体规定和详细说明。建立健全了行业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对公开原则、范围、内容、形式、程序、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梳理出需要对外公开内容11大项50小项,对内公开内容6大项29小项,进一步规范了我省民政行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着重围绕抓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等重点工作,先后在《中国社会报》、《黑龙江日报》等媒体上,通过开辟专栏、刊发专版等形式,进行了大量宣传。全年共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刊发稿件50余篇,专版9版,省电视台播出相关新闻、专访节目近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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