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项目名称:最低生活保障金 |
政策依据: |
《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0〕42号) |
《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黑民规〔2021〕16号) |
《关于扎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效的通知》(黑民规〔2023〕1号) |
《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3〕2号) |
补助标准:(2023年)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689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483元/月。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 |
补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 |
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申请家庭,应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扣除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
2.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30个月城乡低保标准; |
3.申请家庭拥有的机动车辆购买超过一年,且申请时评估价格不超过5万元,原则上家庭成员名下无船舶、60马力以上农业机械; |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只有一套用于居住的不动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农村宅基地的不动产除外),或虽有两套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 |
5.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办理机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办理时间:依申请随时办理。 |
收费标准:不收费。 |
办理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等基础材料。 |
办理流程: |
申请: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其代理人、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基础材料)。 |
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
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拟确认同意的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认同意并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次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
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方式:拨打当地社会救助服务热线。 |
(表2)项目名称:特困供养救助金 |
政策依据: |
《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0〕42号)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8号) |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12号) |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3〕2号) |
补助标准:(2023年)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1484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7536元/人年。城乡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 |
补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 |
申领条件: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办理机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办理时间:依申请随时办理。 |
收费标准:不收费。 |
办理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办理流程: |
申请:本人或其代理人、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基础材料)。 |
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
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时限:15个工作日)。 |
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方式:拨打当地社会救助服务热线。 |
(表3)项目名称:临时救助 |
政策依据: |
《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0〕42号)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黑民规〔2022〕7号 ) |
《关于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函〔2023〕21号) |
补助标准: |
临时救助省级指导标准: |
急难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3个月的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
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6个月的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
因灾型救助对象,经有关部门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原则上参照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执行。 |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进一步明确救助档次、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救助对象困难情况特殊复杂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开展救助,涉及多部门的应通过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后,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
补助对象: |
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灾型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困难类型。 |
支出型救助对象包括: |
(一)因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等教育阶段,在就学过程中,教育必要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
(二)因疾病治疗、残疾照料等必要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
(三)在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农房恢复重建、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陷入困境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 |
(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
支出型救助对象的认定,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有关规定。 |
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 |
家庭或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
因灾型救助对象包括: |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落实相应救助政策后,基本生活仍然有严重困难的。 |
申领条件: |
支出型救助对象包括: |
(一)因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等教育阶段,在就学过程中,教育必要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
(二)因疾病治疗、残疾照料等必要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
(三)在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农房恢复重建、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陷入困境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 |
(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
支出型救助对象的认定,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有关规定。 |
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 |
家庭或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
因灾型救助对象包括: |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落实相应救助政策后,基本生活仍然有严重困难的。 |
办理机构:户籍地、常住地(持居住证)、急难发生地任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
办理时间:依申请随时办理。 |
收费标准:不收费。 |
办理材料: |
(一)申请家庭户口簿或申请人身份证。 |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 |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及承诺书。 |
(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相关佐证材料。 |
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由民政部门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资金或实物发放到户或个人。 |
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方式:拨打户籍地、常住地、急难发生地任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 |
(表4)项目名称:取暖救助 |
政策依据: |
《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0〕42号) |
补助标准: |
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补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 |
办理机构:县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按标准组织资金发放,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身份认定。 |
办理时间:取暖期内发放。 |
收费标准:不收费。 |
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任何材料。 |
办理流程: |
市、县财政部门依据民政部门认定对象将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到户。 |
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方式:拨打当地社会救助服务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