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孤儿基本生活费
补助标准: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478元;机构养育儿童每人每月1916元。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孤儿监护人的家庭收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规定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补助对象:具有本省户籍的0-18周岁孤儿;享受保障的孤儿成年后继续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孤儿监护人家庭收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规定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办理流程:1.申请。儿童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及儿童主任可代为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对儿童父母的情况进行查验;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后进行确认,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4.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儿童由机构汇总儿童信息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儿童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民规〔2021〕4号)、《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3〕4号)。
受理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地儿童福利机构。
政策咨询:黑龙江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0451-82619709。
二、项目名称:“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
补助对象:被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补助标准:1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孤儿在定点机构内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孤儿每2年1次体检,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
办理流程:1.散居孤儿由监护人填写《“明天计划”资助表》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提交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孤儿身份,并对申请的“明天计划”医疗资助情况进行初审;
3.县级民政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提交申请,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复核审批。
4.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儿童由机构汇总儿童信息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儿童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政策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8〕30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规〔2019〕7号)。
受理机构: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地儿童福利机构。
政策咨询:黑龙江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0451-82619709。
三、项目名称:“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
补助对象:具有黑龙江省户籍,入学前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且年满18周岁后连续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补助标准:每人每学年1万元(2月、8月假期不发放,其他月份每人每月1000元),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办理流程:1.社会散居孤儿的助学金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户口在就学期间迁移到就学学校的由户口迁出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助学申请由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受理。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孤儿助学申请、申报材料初审并报至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孤儿的身份、学籍等信息进行复审、确认。
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指导或协助本机构符合助学条件的学生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属民政部门负责对孤儿的身份、学籍等信息进行复审、确认。
3.申请“助学工程”孤儿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完成确认工作后应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按月(自完成确认的当月开始)将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对象的社保卡。未开通“一卡通”的受助对象,属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其办理社保卡,开通“一卡通”。
政策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民规〔2023〕5号)
受理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地儿童福利机构。
政策咨询:黑龙江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0451-82619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