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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对民政服务对象补贴项目(残疾人福利)

日期:2023-05-05 16:23 来源:黑龙江省民政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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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

具有黑龙江省户籍,持有第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四级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执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动态调整补贴标准,补贴标准调整由市(地)级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进行备案。

申请、初审、审批及发放

1.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原则上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残疾人本人申请: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黑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委托申请:由于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委托其法定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两项补贴”的,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黑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黑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在为残疾人办理“两项补贴”申请过程中,填写《黑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黑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须由残疾人本人利用指纹签押和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代办工作人员签字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相关事宜。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时需要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委托法定监护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两项补贴”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要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入户核查。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同级残联进行残疾人证有效性和重度残疾条件认定。对无异议的,在《黑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黑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返回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接到同级残联返回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后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和同级残联部门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的责任主体。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和同级残联应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总数5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4.发放。201611日前录入黑龙江省第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自201611日起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201611日后信息录入的,自录入次月起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政策依据: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7号)

受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策咨询:黑龙江省社会事务处 0451-82647828


责任编辑: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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