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项目名称: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3〕4号)、《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事实意见》(黑民规﹝2021﹞4号)
补助标准: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478元,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916元,事实无人抚养儿每人每月1478元(享受低保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差额补助)
补助对象:
具有本省户籍,0-18周岁的下列儿童:
(一)父母双方死亡、失踪、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申领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儿童均可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
办理地点(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儿童福利机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材料:孤儿:1.死亡证明;2.法院出具的失踪判决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残疾证;2.重病诊断;3.公安部门确认并出具寻亲无果的书面材料;4.有关机关出具的相应判决书、执行书。
办理流程:
①社会散居孤儿由监护人向孤儿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③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提出核定、审批意见,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核准后通过审批。
④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核准后通过审批。
黑龙江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0451-82619709
(表2)项目名称:“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黑民规〔2019〕7号)
补助标准:康复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孤儿每2年1次的体检费用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手术治疗费用据实结算。
补助对象:项目资助对象为本省户籍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
申领条件:
其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
办理机构: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儿童福利机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材料:1.“明天计划”资助表;2.证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的材料
办理流程:
1孤儿由监护人填写《“明天计划”资助表》;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孤儿身份进行确认,并对“明天计划”医疗资助申请进行初审;
3县(区)民政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对孤儿身份进行确认,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提交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报送所属市(地)民政局审批;
4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对系统报审信息进行核对,对《“明天计划”医疗资助申请表》进行签批。报省“明天计划”办公室用于年底结账。
黑龙江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0451-82619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