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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民发〔2019〕13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 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8-28 16:13 来源:null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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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12号)精神,切实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促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就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惠民殡葬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对殡葬基本服务实行减免或补贴

各地要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实行惠民殡葬的重要意义和国家、省对惠民殡葬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基本殡葬服务制度,为城乡低保对象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减免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辖区内分散供养对象、低收入对象等其他困难群众,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通过惠民殡葬政策鼓励引导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

(二)减免项目

1.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

2.遗体存放费(三天内普通冷藏、冷冻柜);

3.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设备);

4.骨灰寄存费(一年以内)。

治丧人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治丧人自行承担。

(三)补贴项目

对异地火化的低保对象和回族等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低保对象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贴救助。补贴标准可由各地参照减免项目标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一个月低保资金标准。

二、资金渠道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免除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项目费用的资金补贴,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发改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和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实际减免的困难群体死亡对象数量具体核定补助支出。对于减免项目,公办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由同级民政部门核定免除数额,报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民办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当地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拨付给民营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对于享受丧葬一次性补贴项目,申请对象需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由当地民政部门从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解决。由此产生的临时救助资金缺口由本级财政纳入预算或补充解决。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核定的实际减免数额每年1月末和7月末各办理一次结算。

原农垦、森工总局系统的惠民殡葬政策,按照农垦、森工行政权力及职能移交有关要求,由承接地具体负责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推进殡葬惠民政策落实是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惠民殡葬落地生效。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惠民殡葬的重要意义和已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存在的问题困难,各地要将惠民殡葬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要健全完善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问题,落实工作责任。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做好受惠对象的资格审核、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等各环节工作,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申请条件程序等内容,尽可能简化操作程序,减少结算环节,推行惠民项目减免“一站式”结算服务,确保便民、快捷、高效。财政部门要落实惠民殡葬补贴资金,保证经费足额、及时拨付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各地民政部门每半年与当地财政部门进行据实结算。

惠民殡葬政策的具体实施规定由各市(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制定,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惠民殡葬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要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政策公开公示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提高政策知晓率,广泛接受监督。各地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惠民殡葬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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