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20年期间,陈某等人以贵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贵州某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假借养老服务之名,通过宣传养老服务项目,诱导公众签订“养老床位储值卡服务合同”和“失能护理养老保证金服务合同”,承诺高额返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1000多万元,涉及170余名投资者。
案情审理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介入此案,经过深入调查,准确区分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认定该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陈某作为公司实际吸收资金运营人,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黄某某、胡某某、高某某作为股东,则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办案过程中,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包括密切联系群众、设置专户、依法追赃挽损等,全额追回了本案涉及的财产损失,取得了良好办案效果。
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根据《防范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本案不仅是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更是一次深刻的社会治理警示。养老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高额返利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公众在参与养老服务项目时,也应提高警惕,理性投资,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