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且评定等级达到一级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参照执行的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及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分别给予一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床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补助,入住满15天(含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半个月标准计发补助。省级财政按上述标准对边境县(市、区)给予60%补助,对非边境县(市、区)给予50%补助;其余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责任编辑: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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