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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对民政服务对象补贴项目(养老服务类)

日期:2023-05-11 16:11 来源:黑龙江省民政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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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高龄老人生活津贴项目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补助对象:具有黑龙江省户籍,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办理流程:依据全省老年人口信息数据,由村(居)委会入户核查——乡镇(街道)复核、备案和动态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资金、动态监管。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6号)。

受理机构:取消老年人个人申请环节,工作人员主动靠前服务。每年10-12月份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筛查出次年高龄老人,建立信息档案,联系本人或家属提示及时办理身份认定和备案

政策咨询:黑龙江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0451-82620730。


二、项目名称: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项目

补助对象:黑龙江省贫困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补助标准: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办理流程:1.申请人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养老服务评估机构进行失能等级评定;

2.确认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由本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3.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批。

政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号)。

受理机构:县(市、区)级民政部门

政策咨询:黑龙江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0451-82620730。

责任编辑: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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