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责任编辑: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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