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中省直各相关单位:
经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全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局、省银保监局、省证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残联等单位,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改进和规范全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0年9月4日
关于改进和规范全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3号)要求,现就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委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群众自治、依法治理、综合施策”原则,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切实减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担,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效率低、折腾人”等问题,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有效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纠正“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二、依法规范清理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分批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现明确将民发〔2020〕20号文件的附件作为我省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共20项(详见附件)。
对于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所列的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三、依法确定仍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居民群众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
各地要在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衔接基础上,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必须在省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范围之外),特别是要与各地、各部门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相衔接。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要以办事指南形式细化证明的具体样式、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并提供统一规范表单样本。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凡是涉及社区(村)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四、开展“社区万能章”专项治理行动
计划在全省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万能章”专项治理行动。各市(地)要结合实际,按“摸底排查、全面实施和总结评估”三个阶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在完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际出具证明状况全面摸底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汇总,形成出具证明情况清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新修订完善的制度机制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地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并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制度机制进行改进和完善。各地对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情况组织自查,形成总结报告。省民政厅将会同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实地调研、组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全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上报省政府和民政部。
五、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快推进信息共享核查。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依托省市两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共享利用。对于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事项要件中需要核查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协调相关单位查询核实;对于暂时无法通过政府职能部门或单位之间协调查询核实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核查或有偿委托第三方服务。
(二)建立个人诚信承诺机制。对于数据信息缺失、确实无法查询核实的证明事项,通过个人书面承诺告知的方式解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根据审批服务需要,明确个人告知承诺书的内容、形式、要求及相关责任、义务,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进行公示。
(三)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设立监督平台、开通监督电话,建立公开曝光机制,对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予以通报,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建立强制纠正机制,将上述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坚持依法治理、提高社区治理水平、增强社区服务功能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方便群众办事、减证便民的角度,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给群众办事设置障碍。
(二)强化组织推进。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取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推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便民化工作,进一步转变作风、优化服务、方便群众。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营商环境建设监督等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机制,形成工作推动合力,共同抓好落实。省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履职尽责,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督促指导本部门、系统抓好工作落实。
(三)严格督促问责。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取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推进工作落实。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清理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工作的督促,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及时通报、严令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要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给群众办事设置障碍,以无法核查数据信息为由,拖延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当事人和单位予以严肃查处。对因政府职能部门要求出具我省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中的证明,并引发信访问题的,依职责划分承担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清理规范证明事项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居民群众充分了解清理规范证明事项的内容,感受证明事项清理规范后带来的便利。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市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地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各市地自行制定的清单可以超出但不得少于省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范围。实施本意见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省民政厅。
附件:黑龙江省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