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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日期:2024-09-05 11:18 来源:省民政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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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张思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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