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民规〔2023]5号)规定,资助对象为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资助对象应同时满足
(一)户籍地在黑龙江省内;
(二)入学前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且年满18周岁后连续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重复多次就读同一学历层次院校的不予资助。
责任编辑:张思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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