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责任编辑:张思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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