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未成年人蔡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在一交叉路口,与前方等待绿灯的杜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杜某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支出维修费5756元。后因事故赔偿问题,杜某向淇县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原告车辆损坏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蔡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判决其监护人王某、蔡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家中有未满18周岁孩子的父母,要切实保护、教育好孩子,在孩子未满足年龄要求时,禁止其驾驶相应的车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