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表述应当明确、清晰,与社会组织主要业务范围相一致。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学科分类标准和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等标明。社会团体名称中的会员组成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分类标准、会员共同特点等标明。没有相关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表述。
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