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性,便于社会公众识别,《办法》第十六条对社会组织相同名称情形进行了限制性规定,规定社会组织不得与在同一登记管理机关、同行(事)业领域、同组织形式情形下的其他社会组织名称或者名称中的字号相同。同时,《办法》合理区分了已办理更名或者注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与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对使用此类社会组织名称年限作了不同规定。
责任编辑:张思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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