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关怀版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政务服务 > 政策查询 > 社会组织

人名可以用在社会组织名称里么?

日期:2024-06-03 16:36 来源:省民政厅 访问量:
【字体:

《办法》第十五条对社会组织使用“自然人姓名”即人名进行了规定。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关于使用自然人姓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张思懿

【打印本文】 【关闭】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智能问答机器人 hi! 我是智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