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组织名称应当规范标明其组织形式。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基金会名称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责任编辑:张思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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