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明确其名称构成不含有字号。《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应当含有字号,主要为了使各社会组织名称之间相互区别,起到识别作用。同时,关于基金会的字号,需要结合《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基金会可以不使用字号的特殊情形进行使用。
责任编辑:张思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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