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关怀版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 736916951/2024-000027
  • 2024-01-28
  • 黑民规〔2023〕12号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黑民规〔2023〕12号

黑民规〔2023〕12号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3-12-28 11:25 来源:黑龙江省民政厅 访问量:
【字体: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2月28


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完善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等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的精准性、科学性、规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惠民便民精准管理,加强政策衔接和动态调整,进一步健全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增进残疾人福祉,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发放对象及适用范围。具有黑龙江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支出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发放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执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执行。本办法颁布前各地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其补贴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执行原标准。

(三)补贴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补贴申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时需要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承诺书(附件1)等形式一次性告知。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在异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申请补贴资格,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受理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推送至户籍地办理窗口。申请人可通过注册并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民政通”(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百度APP搜索访问)或在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s://www.zwfw.hlj.gov.cn/)搜索“扶残助困一件事”在线提交申请,按照网络平台窗口页面提示填报相关内容。

补贴审批。2024年1月1日起,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权限下放至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是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的审核、审定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审核,对委托监护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两项补贴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要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入户核查。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后,对无异议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将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等信息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残联汇总备案。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申请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补贴发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汇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审定的合格资质材料,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同时加强对补贴审核、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按照不低于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总数50%的比例进行抽查。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应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经资格审定合格后,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通过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监管服务平台,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因特殊原因残疾人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应通过“一卡通”平台“非社保卡渠道”方式,使用申请人其他银行卡账号发放,并进行备案说明。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残联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补贴资金筹集及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市(地)、县(市)同级财政负担解决。每月申请拨付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请示、财政资金支付审批表、财政预算拨付凭证等有关资金拨付材料应当备案留存,并及时上传至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备查,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线上线下发放一致。实现“一卡通”等无纸化管理的,可通过上传月度发放统计表形式备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研究制定补贴发放使用情况公开办法,细化补贴公开内容、方法和期限等规定,并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每年至少公开一次。为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各地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按规定加大福彩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将补贴资金足额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地方可统筹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地方自有财力加强经费保障,向财政困难地区适度倾斜,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切实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五)相关政策衔接。各地要严格落实民发〔2022〕79文件中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政策衔接规定,原则上不得新增尚未明确的政策衔接要求。对各地已细化的政策衔接要求,如与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及时、稳妥、有序进行纠正。对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按照相应层级的地方性文件继续发放补贴,但应按择高原则逐步进行归类整合。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在原户籍地申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残联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承诺书,使申请人或监护人知晓应主动告知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在监服刑、残疾等级变更、低保或低保边缘政策享受状况变更、死亡等相关情形。

(六)数据比对与动态复核。各地要按照省市统筹、县级抽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补贴对象定期复核机制,定期复核可采取数据比对、入户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进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残联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每月开展一次补贴数据比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比对残疾人退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等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县级残联负责比对残疾人证迁出、过期、冻结、注销等残疾人证状态变化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与殡葬火化、人社工伤保险、卫生健康死亡人口、公安人口库、监狱服刑等数据比对,并通过入户走访、视频查看、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生存验证,每季至少一次对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失联满6个月、在监服刑、户籍迁移等情况进行全员集中复核。集中复核时以及两次集中复核之间出现上述情况的,须及时作出停发处理。省、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每半年开展数据比对与动态复核工作,数据比对与动态复核结果将作为问题线索,通过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送至市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由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残联督促本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残联进行核查整改,并将核查整改情况报省民政厅和省残联备案。民政部、中国残联与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定期与国家人口库死亡数据、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等相关数据开展批量数据比对,并将比对结果上传至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省民政厅和省残联下载复核后,下发各地按要求核实整改。各地相关部门在开展数据共享比对过程中,应同步做好数据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安全。其他相关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残疾人两项补贴数据核对与动态复核工作机制的通知》(黑民发〔2023〕48号)执行。

(七)补贴退出与补入管理。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不符合条件仍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相关部门对多领取部分应予以追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残疾人死亡时间(月份)与注销时间(月份)不一致的,应按死亡时间(月份)算起。在6个月内无法与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取得联系的,视为失踪失联人员,自第7个月起暂停发放补贴,与本人或监护人取得联系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补贴补发、续发工作,并做好备案说明。要坚持需求导向、自愿申请原则,对已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等形式开展宣传,但残疾人或监护人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得强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残疾人自愿放弃后再次提出补贴申请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做好备案说明,补贴资金从申请当月计发,不予补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残联要加强对补贴数据动态复核结果的研判,作出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和暂缓(限期)追缴补贴资金的决定,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落实监管责任。

(八)残疾人证管理。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因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公示期提出异议需要进行复评的,在复评期间,按原标准发放补贴,待复议结论出来后,按最终评定结论执行。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况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新换残疾人证与原等级、类别相一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但应重新录入信息系统备案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规定,残疾人户籍迁出后,按户籍迁出次月停发,户籍迁入重新办理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和残疾类别未发生变化的,户籍迁入地应按照户籍迁出原籍次月计发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根据实际情况,由省级民政部门和省残联统一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特殊原因导致残疾人证到期未及时办理更换的,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九)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充分立足我省实际,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应,与相关政策标准相衔接,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基本需求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黑民规〔2021〕9号)文件要求,各市(地)建立完善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十)容错免责机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容错谅解。

1.符合补贴条件残疾人知晓政策但并未提出补贴申请,视为自愿放弃的残疾人,未将其列入补贴发放范围的;

2.虽经走访、摸排、比对等规定程序,但因补贴对象在外地死亡、土葬或家庭成员故意隐瞒等原因导致无法准确掌握死亡情况,在动态复核期内死亡人员领取补贴资金的;

3.已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但因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数据未共享或共享信息不全面,导致信息比对无法全面准确反映补贴对象户籍迁出、残疾等级变更、低保取消、失踪失联等情况,在动态复核期内领取补贴资金的;

4.已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在补贴对象停发后,相关部门暂时无法追回多领资金,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县级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暂缓追缴的;

5.已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补贴对象无法开设或无法正常使用本人姓名银行卡,由其监护人代开、代管残疾人两项补贴账户,造成上线姓名与实际享受人不符的;

6.其它容错免责规定适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列为重点优先民生保障工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做好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反映残疾人需求,定期与民政部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定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使用的培训,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组织实施工作。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灵活运用多种媒介、采取多形式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重视并运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主动服务功能,为新纳入低保、新办证残疾人及时发送提醒信息,3个月内采取任何形式主动提醒告知的,视为已开展政策宣传,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应留存备查。同时,要依靠基层组织做好其他残疾人教育疏导工作,防止盲目攀比影响稳定。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各地每年第一季度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或通过委托第三方方式,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规范档案管理。各地要将补贴申请审核、主动发现、主动服务、错发追回、补发续发等过程性材料及时归档备查。申请审核归档材料应包括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低保证明材料、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政策宣传和主动提醒记录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能够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证明材料,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残联应定期组织抽查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材料,保证归档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各地要增强节约意识和生态环保意识,电子档案健全、实现无纸化管理的地方,可不再保留纸质材料。

(五)提高保障能力。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相关部门要求,将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各地要统筹考虑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需要,为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针对基层经办服务能力薄弱问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确保残疾人需求得到及时发现,不断推动补贴精准发放。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统计制度,提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监测和动态管理能力。

本实施方案于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民发20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承诺书(样本)

附件:2.黑龙江省县(区)残疾人两项补贴代办

附件:2.委托书(样本)


附件1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承诺书

(样本)

一、本次申请审核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等规定办理,在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前,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相关申请审核规定。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遵循自愿申请原则,残疾人及监护人有权提出或放弃补贴资格申请。

三、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申请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或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其他被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残联、乡镇(街道)等任意机关主动告知。

1.户籍地变更;

2.残疾等级变更、低保或低保边缘政策享受状况变更;

3.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

5.领取补贴的残疾人死亡;

6.其他应当告知的情形。

五、申请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告知变更事项。

1.电话告知:xx县民政局电话:xxx-xxxxxxxx,xx残联,xx街道(乡镇);

2.在线告知: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通过“全程网办”功能告知;

3.实地告知:xxx。

六、本政策告知书一式四份,由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残联、乡镇(街道)和申请人分别留存。


xx民政局:

兹声明,本申请人已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退回多领取的补贴资金。

申请人签字:

x年x月x日




龙江省      县(区)残疾人两项补贴代办委托书(样本)

委托人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受托人

身份证号

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

受托人电话




  

   兹因本人¨行动不便¨工作原因¨认知障碍¨其他原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无法自行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事

宜,特委托_____________(代办人)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特此声明。

     委托人签字(指纹):                  年  月  日

本人(受托人)受_____________委托,依据《               

                              》(             号)相关规

定,如实填报委托人信息,如有不实,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受托人签字(指纹):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张磊

【打印本文】 【关闭】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智能问答机器人 hi! 我是智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