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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相关负责同志回答记者提问:介绍全省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医疗救助情况

日期:2024-04-26 16:32 来源:省民政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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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上午,省民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举办“黑龙江省《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政策有关情况。省医保局二级巡视员赵立英现场回答记者提问。

Q:

黑龙江日报记者提问:

黑龙江省对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人员有哪些医疗救助政策?

A:

省医保局二级巡视员赵立英:

一是对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60%的定额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可按照不高于低保对象资助标准,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具体资助标准和期限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实际确定。

二是对困难人员在门诊和住院就医实施医疗救助政策。在门诊救助方面,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当地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年度救助限额内原则上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比例不低于70%。在住院救助方面,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具体起付标准、医疗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额由各市(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

责任编辑:张思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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