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简化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率,让老人享受到更便捷、更贴心的服务,起草修订本办法。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23〕20号)等文件要求,现行《黑龙江省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黑民规〔2021〕6号)已与国家和省政策要求不符,需重新修订全省高龄津贴制度。
二、发放范围和标准
一是发放范围,由原来的“具有黑龙江省户籍,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扩围至现在的“具有黑龙江省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是发放标准,年龄在80至89周岁(含)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和年龄在90周岁(含)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年龄在80至89周岁(含)的其他老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各地发放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提高。
三、资金来源渠道
由原来的“低保家庭中保障对象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采取加发低保金的方式,从省补助的低保资金中解决;非低保家庭中保障对象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财政解决”,修订为“普惠高龄津贴资金由各市(地)、县(市、区)财政负担”。
四、发放流程
由原来的“三级审批、张榜公示”,调整为“免申即享”,即“依托公安机关推送的辖区老年人户籍基础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社区)接收相关材料汇总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发放。普惠高龄津贴纳入全省惠民惠农‘一卡通’平台管理,实行社会化发放”。
政策文件链接:https://mzt.hlj.gov.cn/mzt/c109805/202408/c00_3176391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