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稳步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2024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完成年度提标工作,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我们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关于做好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此次提标工作主要是将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710元/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517元/人月。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且不低于2023年标准确定。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新的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政策依据
(一)《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黑政发〔2015〕1号)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由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确定”。
(二)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0〕42号)规定“全面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个档次,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三)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0〕42号)规定“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巩固边境县城乡低保(特困)一体化成果,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
政策文件链接:https://mzt.hlj.gov.cn/mzt/c109805/202406/c00_3174442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