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编办、省委农办、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营商局制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指导目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和村(社区)减负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强调要以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重点,以改革创新和制度建设、能力建设为抓手,建立健全基层治理体制机制。2022年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措施》,就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厘清权力运行边界、减轻基层工作负担进行了部署。202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强调要加强村级组织自身建设,要开展村级社会治理,要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出于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与深化,以探索建立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事项为渠道,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责、赋能、减负、增效,全面提升我省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水平。省民政厅牵头形成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指导目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和减负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二、主要内容及构成
《指导目录》分为三个板块,一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指导目录共有20项自治内容,主要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自治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更好地依法组织村(居)民开展自治,不得违法干预,做到放权于民,还权于民,积极落实指导和帮助措施。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工作22项协助内容,主要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经济、政治(组织)、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建设中的协助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制度,要明确工作权限、经费来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三是村(社区)减负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共有7项减负事项,主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村(社区)工作负担重的突出问题,明确“7个不得”的禁止性规定。
三、重点内容说明
(一)关于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事项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须经乡镇(街道)党(工)委、村(社区)党组织讨论审核后,提交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并进行广泛公示。
(二)关于管理村(居)务档案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社区党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综合档案室。村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集中管理档案。
(三)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提出调整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关于村(社区)报送数据和材料事项。
《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大幅减少各职能部门针对社区的各类台账和材料报表,整合内容重复、形式雷同的材料报表。县级党委和政府应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
政策文件:黑民规〔2022〕10号 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指导目录 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和村(社区)减负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