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黑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20-11-30 【返回】
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0〕10号)要求,为提高齐齐哈尔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水平,齐齐哈尔市决定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这也是齐齐哈尔市城乡低保制度建立以来,保障标准的第15次提高。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将齐齐哈尔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60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398元/人年。
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城市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7736元/人年,城市半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8336元/人年,城市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8936元/人;
城市全自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2420元/人年,城市半自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3020元/人年,城市全护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3620元/人年;
农村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9996元/人年,农村半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0596元/人年,农村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1196元/人年;
农村全自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7008元/人年,农村半自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7608元/人年,农村全护理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8208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