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陈祥 (2021-02-19)
标题:
咨询农村残疾三无人员生活保障问题
内容:
你好领导:
我咨询一下三无人员(重残疾),这类人员无生活生存能力,居无定所,咨询我县民政部门不到60周岁办不了五保不能集中供养,他们生存不下去,他们可以入敬老院吗?
回复部门:
办公室 (2021-02-19)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另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高,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向乡镇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