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黑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18-11-24 【返回】
政策解读:黑民规〔2018〕15号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
11月13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会议决定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556元,将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780元提高到3900元,将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4520元提高到154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164元提高到10800元,将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7548元提高到8424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80元提高到5892元。新的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今年是我省连续第十二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此次提高全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关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好城乡生活困难人员基本生活”重要指示精神和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的具体举措,
为抓好政策落实,促进民生持续改善,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此通知,就做好此次提标有关工作做出具体要求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