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赵景杰 (2020-12-07)
标题:
赵景钢申请临时救助
内容:
黑龙江省民政厅郭冀平厅长:
我弟弟赵景钢(身份证号230206196806250017)自2017年1月份起为政府分散供养人员,一直随我在大连市居住,我为其在大连市开发区租赁的住房,每年小区物业费人民币壹仟陆佰陆拾壹元叁角(¥1661.30元)一直欠费,直到2020年3月份才交齐了2017年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共计物业费累计肆仟玖佰捌拾肆元整(¥4984.00元)。政府自2017年至今年每月给赵景钢发放的生活费从800元提高至982元,也就够吃饭费用,已无力支付物业费。 2020年3月18日起我就赵景钢的物业费救助问题,向富拉尔基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被富拉尔基区民政局拒绝。随即我向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和黑龙江省民政厅提出申诉。最终黑龙江省民政厅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黑民信字(2020)3号],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4〕35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规定的临时救助内容不包含物业费支出内容为由维持了富拉尔基区民政局和齐齐哈尔市民政局的错误决定。
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通知》违背了《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文件精神。
《通知》规定的临时救助内容只包含了急难型救助内容而忽略了支出型救助内容,完全违背了《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文件关于“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的规定。民政部于2018年1月23日下发的《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和重申了“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关于“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应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的规定,给予赵景钢临时救助。
二、造成赵景钢生活困难的原因。
1、黑龙江省民政厅制定的政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待遇政策不能满足赵景钢的基本生活。
黑龙江省民政厅制定的政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17年每月800元提高到2020年每月982元。其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上年度可支配人均收入之比为40%。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文件规定,“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为支出型救助对象。李克强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也明确了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为困难群众。因此,目前我省的政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都应是临时救助对象。
2、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消费水平不同造成生活困难。赵景钢随监护人在大连居住,大连市的消费水平要比齐齐哈尔市高得多。如租赁住房费用,在齐齐哈尔市一般一套住房每月租赁费在1000元以下,在大连市就得每月2000元以上租赁费。其他生活费大连市也要高出齐齐哈尔市20%左右。
综上所述,赵景钢生活困难是明摆着的事实。希厅长能体察民情,依照法规,实事求是的解决赵景钢的生活困难问题。
此致,
谢谢领导!
赵景杰
2020年12月7日
回复部门:
办公室 (2020-12-08)
回复内容:
赵景杰您好,您代理赵景钢对齐齐哈尔滨市民政局作出的《关于富拉尔基区赵景钢申请临时救助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不服,2020年6月28日您将补正复核材料以邮寄的方式向我厅提出复核申请,我厅于2020年6月29日受理,并向你邮寄发出受理告知书(黑民信告〔2020〕6号)。2020年7月24日以邮寄的形式向你发出《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黑民信复〔2020〕3号),复核意见:维持齐齐哈尔市民政局《关于富拉尔基区赵景钢申请临时救助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认定结果。如你对本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