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何超琼 (2020-07-06)
标题:
营业执照与低保
内容:
民政负责同志你好!
现在农村对低保户有工商执照的都取消对吗?这是否算一刀切或懒政?
为
摆脱贫困而寻找就业门路本来就入不敷出未取得实质性收入,这样形势上的脱贫只能使生活更困难,只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才叫收入,做法也不利于贫困户就业脱贫。
回复部门:
办公室 (2020-07-06)
回复内容:
何超琼您好,按照《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黑政发〔2015〕1号)第十四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细则》(黑民信[2015]59号)有关规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对象认定、待遇给付及终止”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