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林勤旭 (2020-06-24)
标题:
关于殡葬遗体运送问题
内容:
郭厅长,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非急救医疗社会化转运服务的公司,在我公司的经营范围里,涵盖了“遗体转运”这项业务。但在《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运送业务应当由殡葬服务机构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营业务。我想问的是,1、这里的殡葬服务机构是否包括我们民营的从事殡葬业务的公司,还是专指民政部门下属的殡葬服务机构?
2、如果我公司想从事遗体转运服务,应当履行哪些手续,如何办理?
3、此规定有不合理之处,请计算一下,我省每天死亡的人数,如果这些死亡的人数都必须由民政下属的殡葬服务机构来承担,是否具备条件,运力是否充足?还有如果死者在农村偏远地区,恰好又在火葬区内,殡葬服务机构的车辆很难在有限时间内抵达,那么民营公司是否可以承担此项工作?请在留言板反馈并通过电子邮箱反馈。非常感谢您和具体工作人员!
回复部门:
办公室 (2020-06-28)
回复内容:
林勤旭您好,依据《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的运送业务应当由殡葬服务机构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殡葬管理机构经营遗体运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