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5-06 【返回】
救灾救济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办法》。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由承办人2人以上接收救灾捐赠款物;
(二)由承办人向捐赠者开具“黑龙江省接受社会捐赠款(物)专用票据”;
(三)由承办人2人以上将捐赠资金存入专用账户,捐赠物资运送到黑龙江省国家救灾物资仓储中心统一保管;
(四)由承办人根据接收的捐赠款物数量和各地的受灾(贫困)情况制定分配方案;
(五)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后提交处务会集体研究审核通过;
(六)报分管副厅长审定后,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下拨。
按省政府具体要求的时限办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救灾救济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机关纪委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六、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诉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