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0-26 【返回】
关于认真落实城市“三无”老人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
(黑民福〔2011〕131号)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随着民生改善步伐的加快,保障“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基本生活已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日程,多数市县能够按照《黑龙江省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若干意见》(黑民福〔2000〕8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城市“三无”老人生活补助政策,较好地保障了“三无”老人的基本生活。但仍有个别市县落实“三无”老人生活补助政策不到位,导致部分“三无”老人基本生活没有达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为切实保障“三无”老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现就落实“三无”老人的生活补助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三无”老人生活补助政策
各地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若干意见》(黑民福〔2000〕8号)要求,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确定当地城市“三无”老人生活补助标准,确保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
二、将符合条件的“三无”老人全部纳入到保障范围
各地要按照民政牵头、财政配合的原则,对本地区“三无”老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做到应保尽保,新增“三无”老人要及时纳入到保障范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三无”老人生活保障基础工作,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三无”老人档案,逐月记载“三无”老人生活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三、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三无”老人生活补助资金
城市“三无”老人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三无”老人户籍所在地同级财政足额安排并纳入年度预算。“三无”老人生活补助费要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中,集中供养的直接拨付到其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分散供养的发放到个人。
四、建立“三无”老人生活补助费自然增长机制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建立城市“三无”老人生活补助费自然增长机制,使其生活不断得到改善,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五、按时上报“三无”老人相关情况
各地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地城市“三无”老人名册及生活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城市“三无”老人生活补助政策落实情况和生活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三无 补助政策 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1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