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黑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13-02-05 【返回】
黑龙江省民政厅文件
黑民管[2013]10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
全省性社会组织2012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加强和改进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规定,现将全省性社会组织2012年度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1、是否按时年检,上次年检时间;
2、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具体情况,是否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及具体情况;
3、是否按时换届,换届后是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是否有现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或兼职及具体情况;
5、是否有涉外活动及具体情况;
6、是否开展评比表彰及具体情况,其审批部门;
7、是否举行论坛及具体情况,其审批部门;
8、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
9、是否接受境外捐赠;
10、党组织建设情况;
11、自身制度建设情况;
12、会费标准是否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票据使用情况。
四、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2012)年度检查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2012)年度检查表》(一式叁份);
2、按照12方面年检内容形成简要的文字材料;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4、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5、2012年已使用的发票存根;
6、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如本年度单位重要活动以及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决议、文件等)。
五、年检程序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到省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0号22楼2206号房间,联系电话:53621021转2206)领取年度检查表;各社会组织完成自查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盖章后,由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携带年检所需材料到黑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0号22楼2203、2204、2205、2206、2209房间,联系电话:53621021转2203、82621673)接受年检,逾期不年检按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表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