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05-06 【返回】
一、责任单位
救灾救济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四、审核条件
(一)捐赠人: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二)受赠人:1、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捐赠;2、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五、承办事项所需要件
(一)受赠人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的请示(批转件);
(二)受赠人提供的捐赠意向协议;
(三)受赠人提供的保证书(保证捐赠物资符合我国卫生防疫、环保等相关规定;保证捐赠物资在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条件下使用,不涉及政治、宗教等使用意图;保证免税入关后,不可变卖);
(四)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
受赠人(或捐赠人)递交捐赠意向函(信、电报)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审核后批转至省民政厅办理,由救灾救济处具体承办人与受赠单位核实捐赠事宜,报救灾处处长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处务会审议,报分管副厅长、厅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处长报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果由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受赠人(或捐赠人),对符合规定的捐赠事项,出具《受理境外捐赠报批表》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捐赠向捐赠人说明原因。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监督检查
救灾救济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机关纪委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诉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审核流程图